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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?:?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买卖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。后两人做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,只不过在法院调解是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。五年后,该院在一块陈某作为被实行人的案件中,发现陈某和周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债务,觉得陈某、周某的协议侵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遂启动了再审程序,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及债权债务部分进行再审。再审中,陈某和周某均称当初确实存在十万元债务,但两人当时已经协商好了分担份额,即此债务负担并无争议,故无须法院审理。现在双方对十万元债务已归还了大多数。再审庭审中,陈某与周某表示将继续想方法按当初的约定归还欠款,不想让法院审察并确认债务负担。
案例二?:?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同生活所需欠下别人很多债务,后两人感情破裂,女方李某起诉需要离婚。在人民法院调解下,双方达成离婚协议,其中就债务五万元约定由王某负担四万元,李某负担一万元。一年后,人民法院在另一块由李某与王某的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,发现其中有一笔债务就近八万元。人民法院遂觉得李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避免债务的情形,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。再审中,法院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债务也不止八万元,李某讲大约有十五万元,而王某讲可能有十八万元甚至更多,具体数字,两人都说不了解,也没办法就债务承担达成共识,致使法院非常是为难。
案例三?:?原告古某诉被告丁某、傅某债务纠纷案。?1997?年至?1998?年间,傅某与古某做买卖欠下古某?4.2?万元债务,立有字据议长。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?5?万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财产。??年6月间,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,约定财产归女方丁某所有,债务归男方傅某所有。??年?4?月,丁某将房子登记至自己名下,并声明共有人为傅某。后丁某用该房子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。法院觉得,傅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,约定房子、家具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,侵有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,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。遂判决傅某前古某货款?4.2?万元,由丁某在房子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?[①]
看完上述三则案例,总叫人有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,好像法律的运用是很呆板的,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裁判好像也没确定力。于是,自然而然地便会产生一些疑问:夫妻协议离婚肯定得就债务负担进行协商吗?假如协商一致了,其效力怎么样?而若协商不成,人民法院应否对夫妻一同债务的负担进行分配,其依据是什么?效力又怎么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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